交通总长叶恭绰呈大总统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66页(730字)

【事件内容】:

窃查陇秦豫海铁路签订比荷借款合同,前经呈奉本年7月15日指令,呈悉,准如所拟办理,此令,等因在案。查当签订该项合同之时,经比荷公司声明,本合同系由比法两国政府批准签字,并履行合同条款须得有关系各方面之允许发行债票等情。故同时订有附件一件,该路督办随员抵京,方始带到,现合照录华洋文各一份,呈请鉴核备案。再,原呈借款合同第二条所列比公司董事方萨恩邦因签订合同时更换佐治贝那,故正合同文内已改为佐治贝那,合并声明。

(《交通史路政编》第14册,页568)

[民国三年8月]欧战发生后,第二批债票不能发行。四年4月发行短期内债五百万元,以应工需。及欧战已终,而内债瞬届清还之期,路工仍有停顿之虑。

九年,督办施肇曾曾亲自赴欧筹划。其时战事初停,欧西财力疲敝;英、法、比政府复有现款外输之禁令,不得已觅一荷兰建筑海口公司,会同比公司合办新订一份借款之合同。比公司担任发售中国债票一万五千万佛郎,先交五千万供观音堂至陕州工程项下在欧办料及付还所有借款利息之用。荷公司担任发售五千万荷币,先交一千六百六十七荷币供给海口工程及由徐至海路工之用。并声明所谓荷比合办者,仅限于海口工程及由海至陕州一段铁路;或陕州附近三门上游临河地方,作为西路暂时止点。其在黄河迤西之路,除非将来另有新约,概与本合同无干等语。此后西路工程仍归比公司投资,东路由徐至海工程则由荷公司投资。5月1日,由督办施肇曾与比公司董事佐治贝那及儒尔涉多、荷公司代表陶普施在比京签订借款合同及附件(1)

(《交通史路政编》第14册,页55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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