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查办高恩洪、罗文干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72页(2141字)
【事件内容】:
(略谓)此项合同,高恩洪等于今年9、10月间与比国营业公司代表陶普士商定,总额为英金三百三十万金镑。用途为订购包头至宁夏路所用材料(材料系包括车头、车辆及铁轨等),抵押品分为三种,(一)第一担保以包宁线路之车辆、料件及该段附属产业充之。(二)第二担保以北京至包头,即现所称京绥路全部之一切财产及收入充之。(三)第三担保以京汉路未经抵押之收入充之。利息八厘,实交八七,已于10月2日签订,并陆续交款共十分之一,即英金二十二万镑,合华银一百七十三万一千五百余万。该合同载明系按照国务会议议决,大总统批准订立等语。
又查此合同名为购料,实则发行债票,明系借款合同性质,与普通购料合同不同;且金额达英金三百三十万镑,即华币三千余万元之巨;其抵押品则为全国两大干路,即京绥全路之财产及收入暨京汉全路之收入。以如此之重大国库负担契约,应交国会议决,毫无疑义;即比公司亦有请交国会议决之要求。乃高恩洪等擅用部印公函,以交通、财政总长名义通告比公司,谓此合同应由交通、财政两部总长完全负责,将来中国国会,如不承认此项合同,应由中国政府对于比公司承认罚款等语,其罚款条件,亦极严酷,此本合同成立经过之大概情形也。
查此项合同,名为定购材料合同,所称材料包含车头、车辆、铁轨等在内,此项材料按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系供给包宁线路之用;至建筑该路及勘测购地等费,尚须中国政府自行另筹。然查交通部对于此项包宁线路,至今尚未勘测。筑路费用,更未筹有办法,根本计划,尚属茫然;不知车辆、料件,有何用处?
又该合同第二条第三项,中国政府有支配敷余材料于前项指定以外他项用途之权云云,意指京绥而言。然查京绥一路,现在积欠材料、车辆价额约达三千余万元之多;而已定之货,尚有货车四百余辆,机关车头数辆,以该路不能交款之故,迄未交货。积货之多如此,则此项三百三十万镑之敷余材料,究至何年何月乃能需用,更属茫然。今有人焉,意欲于旧屋之旁建新屋,地基未购,图式未成,且旧屋之装饰品及陈设品尚如山积,而该屋经纪人竟向承办装饰品及陈设品之公司,订立一定购装饰品及陈设品之垫款合同,且先收其垫款中十分之一,称为布置该装饰品、陈设品之费用,而实在任意浪费,谓非丧心病狂而何?此对于该合同之成立毫无理由,认为应行查办者一也。
又查该合同第四条之担保品,除包宁全线之一切车辆、料件及附属产业外,尚以京包全线财产及收入,并京汉路余利作抵。该合同第四条第四项,如中政府至期不能照付半年之利息或债本时,公司对于担保品,有次第履行其应享权利及一切职务之权云云,是无形之中,断送此两大干路也。又该合同第十五条,中政府应予公司以种种便利进行工程暨布置所用材料,并应准予公司关于铁路财政上之管理云云。其财政管理权之广泛,不惟此项材料合同所不应有,且为历次借款合同之所绝无;谓非卖路卖国,谁能信之?又该合同第五条,此项债券一万九千八百万佛郎,折合英金三百三十万镑,折算券面价值以六千佛郎合一英镑计算等语。查中国历来铁路借款合同向无以两种外国货币并列订算之例,有之自本合同始。而据该合同第八条偿还佛郎或金镑则听持券人之便。又据10月7日该公司致财交两部公函,则称此项第一期发行之债票,其英金与佛郎比例价值,应以第一期一次为限,此后发行者,尚须另行协议等语,是将原合同第五条所定六十佛郎合一英镑之比例价格,根本取消。其结果,日后镑价高时,则要求以镑支付;佛郎价高时,则要求以佛郎交付。普通交易,无此办法,即历次借款亦无此成例。但就以上所列种种丧失权利之处观之,其触犯刑律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损害国家公署财产之条,无可逃免。此关于该合同内容重大之损失,认为应行查办者二也。
又查该合同第一条,有依照国务会议议决,经大总统批准订立等语。而据所探查,则国务会议并无此项议决,又大总统批准一节,亦有混朦之嫌,是对内则为舞弊,对外则为伪造。又查此合同,款额达三千余万元之巨,为国库重大负担,应经国会议决,毫无疑义,比公司亦以此节要求,乃高恩洪等竟以总长名义,用部印公函,声明完全负责,并称将来国会如不承认,应由政府赔偿损失等语,是就本身违法行为,对于外人反加一层法外之保障,非损害国家及公署财产而何?此于该合同订立之手续,违犯国法,抵触刑律,认为应行查办者三也。
又查交通行政向属特别会计,故用途以关于四政之支出为限,即前次阁议,有交通盈余拨归财部之规定,但亦以有盈余时为限。依此合同所收入之二十二万镑,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第七项,系专供开支所购材料之设备费用,及公司所派人员之办公费用。乃查交通部部账,此项收入,并未入账,自非按照第三条第七项开支,该款如何着落,至今尚待审查。若云拨归财部,则此款并非交通盈余项下,何得擅拨财部?显戾特别会计之精神及前次阁议之成案。此关于该款用途,违背规程,不实不尽,认为应行查办者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