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公司总经理堪锐克致武内和吉(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92页(502字)

【事件内容】:

参照今天早晨你来访敝处和上月11日你给我的声明书,请让我奉告台端,完全同意你提出的一些原则性意见。

虽然我们理解中国政府并不反对把拟议中的借款由银行团处理,然而有鉴于这个行动有可能引起公众的反对,如你所提议,最好还是用国际财团的名义来发行债券为妥。

因此,我建议,假使要组织一个国际财团,可由横滨正金银行代表日本的利益,福公司代表英国的利益,中国银行或由中国政府提名的其他银行代表中国的利益,达成与组成银行团的同样条款和条件的协议,并经各该国政府批准来组成。……

1918年9月28日日本兴业银行和中国政府缔结的作为山东铁路延展线的济南—顺德和高密—徐州两线的草合同和福公司与中国政府缔结的道清铁路延长线的协定,都由有关各方移交给这个财团,所有以这些合同而发生的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事务,都交由这个财团处理。

这个财团的组成须取得银行团的同意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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