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代吉林交涉员蔡运升致外交部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20页(1824字)

【事件内容】:

查本年7月,吉林交涉员孙其昌,奉吉林省长令:代理吉长道道尹兼长春交涉员。交涉员奉令由长春交涉员代理吉林财政厅厅长兼代吉林交涉员。任事后,即赴奉天交涉天图铁路暨哈尔滨取引所、电业公司三案。

该铁路系华商代表文禄与日商饭田延太郎出名合办,于民国七年经交通部暨吉林省长公署批准,手续上仅缺一开工执照。去年小幡公使与交通部公函,复声明未发执照前,准予设备,经部承认。三年以来,日人投资已达126万有余。交涉员到奉,本拟将该铁路完全取消,无如旧案在前,日领坚不承认,竭力争持。彼提出与省公署合办合同一件。详查原合同暨新合同损失主权太巨,正磋商间,延吉该铁路公司,竟根据日使公函,自由开工,有武装日警保护,人民聚众抵抗,相持不下,地方官劝阻无效。交涉员当向日领抗议,请其停工,坚持再三,日领始电该公司停止工作,遂电延吉陶道尹来奉面议。

嗣陶道尹到奉,与日领定期谈判,仍拟将该铁路取消,日领援引前案,坚持不允,未能办到。又连得延吉来电,日人屡欲自由动工,人民反对,聚至四五百人,备有枪械,势将于路案外,激起绝大风潮;斟酌缓急,遂从修改合同入手,将新旧两合同作废,参照国内各路合同之优点,自订一新合同,收回路权,并定明合同有效,须俟中央批准,为政府预留地步;其他条文亦字斟句酌,路权、主权并无所损。较之原有合同,利害不啻霄壤。

乃在此期间,该铁路连次开工,并擅割人民禾稼,交涉员得电与之争辩,屡濒决裂,始达到停工目的。合同脱稿,日领大致承认。交涉员与陶道尹回吉报告;地方各法团,在省议会演说数小时,众皆鼓掌,认为非初料所及,遂由吉回奉。而日领对于合同顿起异议,延吉复自由开工,交涉员坚持不停工即不开议之说,实行停工,继续开议。舌战两日,结果幸与我合同原稿无大出入,遂电告吉林省长,奉复电派交涉员代表签字,即日可望解决。乃因取引所、电业公司两案曾定议照我对案,与天图合同同时签字,日领忽失前言,欲别有要求,并由天图公司代表之日商密贿以重金,求将天图一案单独签字。交涉员面斥其非,未为所动,当向日领做坚决之表示,拒绝签字,遂又决裂。10月11日毅然回吉。到站将行,日领托奉天省长暨奉天实业厅长派专员到站挽留一日,经此波折,日领始就我范围。12日在领馆谈判一日,将取引、电业两案照我对案拟成协定书与天图草合同同时签字。

回念交涉员在奉天两月有余,折冲数十次,唇焦舌敝,不敢告劳。天图铁路本系经部核准之案,费尽心力,始将旧案推翻,重定新合同,一字一句煞费经营,不啻心血染成;于主权、路权尚丝毫无损。揆度两国国家地位,只有如此解决之一法。至地方各团体以延吉公民关系最切,所以从前反对亦最力。顷接陶道尹回任后来电,现将合同宣布,并说明交涉状况,已均满意,情愿电召赴京代表回延,似不至再生枝节云云。

再密禀者,天图原有合同损失主权甚巨,此次交涉期间,日领提出改为官商合办之新合同,其内容与原有合同仿佛,仍系易汤存药之计。迨交涉员另订合同,将该两合同完全作废,一字一句,皆争持多日而后定。兹谨抄录该两合同同暨此次签订之合同注意之点,分别签注,呈请鉴察。惟此签注不宜为外人所知,应恳钧座密存。至备案之件已由交涉员另缮一份,连同取引所、电业公司两案协定书正式呈送,谨此禀闻。

(《交通史路政编》第17册,页406~407)

日领赤冢正助补函吉林省署声请各项:

一、合同第四条所载本公司资本总额为四百万元,系属日金四百万元。

一、关于筑路一节,本合同签字后呈由省公署先行核准,以便兴工。

一、旧公司已用之款,应由中日股东组织清查账目委员会清查后,呈由省公署核定,认为用于薪工及材料等一切开支认为正当者,方能承认应摊之半数,余皆由旧股东负责,公署概不负清偿之责任。再清查委员之组织依照合同第七条董事会之组织法办理之(此项系日商允许我方之办法)。

(《交通史路政编》第17册,页40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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