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昂承造合同的成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24页(451字)
【事件内容】:
民国十三年,东三省总司令张作霖,以洮南至齐齐哈尔一带经垦辟后,出产日繁;惟因运输不便,致农民劳力经营所产出之大豆、粮石,无从运售,竟用委充燃料;不但民生日困,即边防屯垦实业诸政,亦均无从设施,势非建筑铁路便利运输,则荒原既难尽辟,出产亦悉放弃,实于社会经济、国家政策均有莫大之妨害。遂决计于洮南至昂昂溪间修筑铁路,线长约五百里,可与四洮接轨,定名洮昂铁路。是时为奉省自治时期,铁路工程人才均感缺乏,乃将工程托中日合办之东亚公司承办。其材料不足者,于9月3日与南满铁道会社商订合同(1)暂行垫付,预计建造费总额日金一千二百九十二万元,但全路权利统归我所自有;于合同签押后,一年以内开工,自实地开工之日起,计约二年造竣。如于全线交与六个月以内,未经支付垫款全数或一部分,则将垫款改为借款。由交路之日起,拨周年九厘计算利息,并以现在及将来属本路所有一切动产、不动产及本路一切进款作为头次抵押,于交路之日起,四十年内随时还清本利时,合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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