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璈笔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14页(780字)
【事件内容】:
法银团所要求若干小节,一律让步,免再拖延。惟告法银团代表,一切系于精神合作,请将此点转达越督。
按,对日抗战已全面展开,西南打通国际交通,自有待于与法方之合作。法人对于接通我国西南各省,使越南商务得以繁盛,早有兴趣。遂拟定由法银团除供给材料外,并供给一部分工款,指定付给法国包工商人。至国人所承办之工程,则由我方担负工款。并设一中法建筑公司主持工程期间一切事宜。此种办法颇开借款筑路之新局面,而我方权利损失之处亦稍多。只以抗战局势严重,中国政府之担保不如早时之稳固,银团要求额外担保以便向其本国政府取得信用担保,条件较苛,不得不稍事迁就。此合同于4月22日正式签订,其要点如下:(1)借款——法国银团供给料款一亿二千万法郎(约合法币一千二百万元),现款三千万法郎(约合法币三百万元),另由法银团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合组中法建筑公司承包工程,资本英金二万四千镑(约合法币四十万元),又垫款英金十二万镑(约合法币二百万元),不足工款约法币八百万元,由中国政府补足。(2)偿还——中国政府发行期票,年息七厘,前二年只付利息,第四年起开始还本,十二年内还清。(3)担保——工程期间,以普通盐税拨付;营业后,以路款收入项下拨付;不敷,由盐余补足,并由广西省矿税项下以法币八十万元附加担保。(4)采购材料——由法银团代购,收取手续费1.5%,及经[?]费5.5%。(5)建筑工程——由中法建筑公司主办,附加15%为建筑公司之酬益。总工程师及总会计由法籍人员担任,交通部派一工程监督,负责监督工程及稽核工料、款项。每段完工即交我方接管。(6)工程标准——全路完工后,我方得自由决定,随时改为标准轨距。(7)完工期限——限两年内完工。镇南关至明江一段,尽先赶速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