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部长致法大使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37页(796字)
【事件内容】:
接准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引述来照文,略]……”等由。本部长对于以上声明:业经阅悉备案;敬以中国政府名义,通知阁下,即希查照为荷。
附件:会议记录
关于本日签订之中越关系协定第四部第三条之规定,彼此了解如下:
一、如果中国政府因1940年6月由于日本干涉而致滇越铁路停运及海防港封闭,中国政府及商民所受之各种损物资与货物之损失,总额超过法国政府依照上开协定第四部第三条所规定垫款总额,则以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日本财产清算之所得,作为此项损失之补偿。
二、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日本财产之清查与清算,应于最短期间,由中法混合委员会办理之。
三、上列一、二两项所规定有关财政办法,将来另行协议规定之。
([国民政府]外交部:《中法协定》)
滇越铁路滇段收为我国国有一事,闻法国经济顾问团代表法国政府已在京与我方当局谈及,最近法方将派拔拓等二人来昆谈判,或由我政府出款赎回该段所有权,此款交由法政府给法国铁路公司。
(《滇越路滇段修复尚多困难;关于滇段所有权问题,法方将派员来昆谈判》,《民国日报》1946年8月25日)
中法就实施关于越南协定会议,今晨举行首次会议。……在外交部举行。……滇越铁路滇段产权,依照本年2月28日中法协定,由中国提前赎回,其代价由法政府负担偿付,作为战时我国假道海防及内运政府及人民物资损失之补偿。
(《实施越南协定,中法在京会议》,《民国日报》194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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