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致谭人凤和湘路公司总协理、董事等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7页(555字)

【事件内容】:

路归国有,原有公私股本,应由国家筹还,自属正理。惟中央财政困难至极!筹还股本,纯恃借款挹注。查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内载:取收两省已造之路,所需经费仅有六十万镑之垫款。而此六十万镑垫款之用途,并将开工期内测量路线、建造工程、订购材料各项事宜包括在内,非专做收取已造路工、发还股本之用。以来电所言,湘省约需八百余万之谱,核计已觉不敷甚巨。而湖北所需股款,宜昌已建路工,岂能不为筹备。开工购料所需费用,岂能不为应付。此次竭蹶情形,诸君明达,必能共见。现在根本研究国家人民休戚相关,财源涸竭,既达极点。惟有酌分缓急,以济事势之穷。垫款交付,尚无定期。私股发现,尚难遽定办法时日。若公股一律发现,实为国家目前财力所不能办到。湘省公私股款,总计八百余万元,用之美国赎款者若干,直接用之路工者若干,间接用之路工者若干,现在购存材料产业者若干,应请湘路公司开列清单报部,以便有所依据。一面切实规定筹还股本办法,一面计划工程进行事宜,并请将历年账册及公司产业存款存料移交谭督办接收,俾得表示已经履行合同第三条路线产业拨归官局管理之规定,得以催促垫款,免至彼方借口,延误进行。至公股拟作何项用途,及商民私股拟拨修支路各节,应由贵省诸公及股东切实议定,由都督核准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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