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1页(1162字)
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自古就生活着众多的民族群体,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起,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就既包括中原王朝对其管辖区域内各民族的治理,也包括各个民族群体自身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夏朝实行的“五服”制度,把其统治区内的各民族群体按照离王城距离的远近和其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低分为五类,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对于边远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民族群体,采取“因其故俗而治之”的方法,只要其承认夏王朝的统治地位,缴纳一定的贡物即可,并不实行内地的法律制度,这可看作是我国最早的“民族法”,商、周也继承了“五服制”,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从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还可以看出,各民族群体之间、少数民族政权和华夏族政权之间的法律制度、文化是互相交融、影响的。战国时赵武灵王就认为“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为了战斗的需要,下令进行军事改革,改穿胡服,学习骑射。而处于西部,长期被认为是戎狄的秦国,却任用商鞅实行变法,一举打败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秦朝建立后,中原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秦始皇北击匈奴,南取南越后在上述地区设置诸郡,对部分西南夷地区也曾“置吏”进行管理,并迁徙一部分汉族人口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同时,秦国还制定了治理少数民族的《属邦律》,在国内设置典客官吏,管理少数民族事宜。唯《史记》对这方面情况的记载语焉不详,可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研究。
汉承秦制,十分注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从汉朝统治集团内部对治理少数民族策略的讨论中就可以看出,他们是把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放在全国大局中加以考虑,是对全国总治理的法律制度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治理策略是随着全国政局的消长而变化的。汉曾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别设置郡县、属国、都护、中郎将、校尉、都尉等进行统治,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县则称为“道”,采取特殊的治理方式,在中央设置大鸿胪,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宜。对于归顺的少数民族酋长,汉王朝封予官职,授予王印,令其就地按原来的方式进行统治。同时,汉王朝通过武力征服、和亲、屯田、互市、让少数民族酋长送质子到京,迁徙内地人口到边疆地区等多种措施,使汉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落实到实处。
先秦至汉的文献记载中还包括有各具特色的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匈奴、西南夷、南越、西羌、西域诸族等由于人文地理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差异而各自的习惯法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习惯法在处理各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外交往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