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860页(338字)

【生卒】:1870—1964

美国法学家、当代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1916-1936年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这期间,被誉为哈佛法学院的黄金时代。1947年6月,他应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邀请,来华任旧司法部和旧教育部的顾问。他的法学思想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主张在实际行动中研究法学,即把重心放在研究“活的法学”上。他一贯认为,法律适用效果的唯一标准,在于对社会实际生活是否有利或有用。就是说,凡是对社会实际生活有利或有用的法律,就是适用的,反之,就是不适用的。他一生治学严谨,着作极丰,他精通10国文字,欧美法学界称他为当代法学泰斗。着有《规律的新道路》(1950)、《法律的正义》(1951)、《法理学》(195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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