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国内拨交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湖北人民出版社《企业管理公式辞典》第85页(945字)

指按进口商品计算办法计算的价格。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凡执行进口订货任务的单位(口岸公司或总公司),按照合同协议,将进口商品拨给订货单位或外贸系统内部单位,均作为进口销售。外贸进口商品国内拨交价格,按照“进口商品作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

1.从朝鲜、罗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保加利亚、蒙古、苏联九国进口机、电、仪商品,按到岸价格(C.I.F)加成,计算程序为:

(1)进口到岸价格(购价加国外运费、保险费)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1+加成率)

(2)关税=进口到岸价格×关税率

(4)银行费用=到岸价格×费用率

为了计算方便,以上各项费用可组成常数。

2.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机、电、仪商品,外贸部门按离岸价格(F.O.B)加有关费用和手续费作价,计算程序为:

(1)进货价款×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

(2)运费,按实付运费计算(国轮按人民币计算,外轮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折人民币)

(3)保险费(一般国内保险按人民币计算)

以上三项为到岸价格。

(4)关税=〔进货价款(外币)×外汇牌价+运费+保险费〕×关税率

(6)银行费用=进货价款×银行费用率

(7)外贸手续费=到岸价格×外贸手续费用率

为了计算方便,以上各项费用,可组成常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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