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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青年读书辞典》第111页(995字)

【着者】:

列宁着。

列宁(1870-1924),俄国人,克思和恩格斯事业和学说的继承者,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导师和领袖。本书是列宁1923年重病时口授而成的。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维埃政权把土地收归国有,不久就出现了第一批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即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共耕社。

但由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苏维埃政权被迫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当时合作社没有得到多大发展。

战争结束后开始的新经济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贸易自由“使小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复活”。

(《列宁选集》第4卷第518页)因此,列宁口授了这篇着作,重新强调发展合作社。其基本内容是:(一)阐明合作社的性质和实行合作制的意义。

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则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形式。

认为,只有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才能把小生产者引导到集体经济中来,克服小生产者的自发性,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这是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二)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合作化的方针和政策。

反复指出合作社要坚持自愿联合,使社员个人得益,要抓好流通领域的合作,按照欧洲方式做买卖,享受资财上的优待。同时,还要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造就一大批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他们除了保持革命胆略和热忱外,还要有“干练而又有知识的商人的本领”,这是整个合作制计划的“问题的关键”。(三)分析了实行合作制的条件。

强调商业是千百万农民与大工业之间唯一可能的经济联系。按照列宁的思想,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能刺激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促进农村经济的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既能照顾个体农民的私有观念,又便于对个体农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从而促使农民逐渐习惯于合作经济,最终自愿地接受集体化。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在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上有重大突破。

表现在:(一)把合作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紧紧联系起来,先从流通领域联合农民,逐步深入到生产领域,大力发展商品生产。(二)从完备意义上明确了集体所有制的特点。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满足农民的利益并使之与整个国家的利益正确结合起来。工农联盟(经济联盟)的形式、实现农业社会化的形式都要充分根据农民的愿望促进这种结合。

这些重要理论和政策,都具有普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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