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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2页(339字)

原称《和约章程》。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清咸丰八年)6月27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

共42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为:(1)法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2)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3)增开琼州(今海南海口)、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4)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5)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并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盖房,建造教堂、医院、学校等设施;(6)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7)中国赔偿款银200万两。

《天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加深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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