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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1页(427字)

中国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以便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的条例。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30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29条。条例主要规定在正常情况下领馆有权在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国徽;领馆馆舍、档案文件不受侵犯,免纳捐税;领事官员、领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逮捕和拘留,不受监禁;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领事官员财产不受侵犯;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款,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领事官员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领馆或领馆成员携带自用的枪枝、子弹入出境,或领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例规定的领事特权与豁免,除上述内容外,一般均有“但书”,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中国可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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