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1页(588字)
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亦称《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于同年12月22日,帝国主义11国以公使团名义向清政府提出《议和大纲》,表示“所有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慈禧太后则表示“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全部接受。1901年(辛丑年)9月7日,清政府全权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荷、西、比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此约。条约共分12款,含19个附件,除惩凶、道歉外,其主要内容为:(1)赔偿4.5亿海关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9.8亿两,以海关、常关及盐政各项进款为担保。(2)划定东交民巷为使馆区,准许各国驻兵,中国人不准在界内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的各炮台;北京和北京至山海关沿线的12个重要城镇,各国留兵驻守。(4)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清政府官吏要负责替侵略者“弹压惩办”人民的反抗,镇压不力者“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清政府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其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改善北河、黄埔两水路。(6)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交部,班列六部之首。此约的签订,不但使清政府成为帝国主义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而且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