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各口通商暂订章程》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0页(351字)
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在长江各口通商的章程。根据1858年订立的“中英天津条约”第十款中议定的“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条款,1861年(咸丰十年)3月25日英国参赞巴夏礼与清江西承宣布政使张集馨在江西九江拟定此章程。共十款。主要内容为:(1)英船要到过镇江口以上的长江各口岸,必须向上海领事处请领江照,由英国领事转请上海海关发放,上海海关查明该船已交纳进出口税及船钞方给发放,此江照只准到汉口为止。(2)商船允许随带兵器,但必须由上海海关发给军器执照。(3)上海至镇江沿途不可停候贸易,船到镇江须领镇江红单,方可开行。镇江至汉口沿途起货下货,不再查验江照,也不用纳税。借此章程,英国侵略者取得从长江到汉口之间的长江各口岸英船通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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