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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6页(478字)

中、日根据《关条约》第六款规定而缔结的条约。由清政府全权大臣张荫桓与日本全权大臣林董于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在北京签订。共29款。另附张、林两大臣互致照会各3件。主要条款有:第三款规定日本可在中国已开放与将开放的通商口岸设立总领事或领事、副领事与代理领事等,可享受最惠国待遇。第四、六款规定,日本臣民准带家属、员役、仆婢等来华各通商口岸居住、兴建房屋、教堂、医院等,并可自由往来,或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等。第五款规定,日本船只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装卸货物。第七、八款规定,日本臣民可任意雇佣中国人和船舶。第九至十三款规定日本臣民在中国进出货物的税收,一律比照给予西方各国规定的最优原则办理。第二十至二十四各款规定,日本臣民在中国犯法或与任何国家人民发生纠纷、诉讼等,均归日本审讯、处理。第二十七款规定,中国与西方各国所订章程中凡与本约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两国全权大臣互致的照会,主要内容是中国认为中国臣民在日本也应享有互相平等的待遇,而日本复照则加以狡辩或含糊其词,不作正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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