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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6页(484字)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和日本政府为解决原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胶州等历史遗留问题签订的条约。五四运动后,迫于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的力量,1922年2月4日,中华民国驻美公使施肇基以及顾维钧、王宠惠和日本国海军大臣加滕、驻美大使币原、外务省次官埴原在华盛顿会议期间,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全文11节28条,另有附约。主要内容为:日方承认应将原德国占领、后被日本强占的中国山东胶州交还给中国;胶州湾内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的日方公产及日本公民、团体所必需的公产仍由日方执管;日本军队至迟不超过半年撤退;青岛海关交还给中国;济南青岛铁路交还给中国,但需由中国偿还相当于这条铁路的价值5340万金克给日本,在未还清该项路价时,日方派员任车务长、会计长,直至债务还清为止;中国政府须承认日本在占领期间所得到的权利,在经商、开矿、盐场、架设海底电缆等方面日本均保留一定权益。该条约于1922年6月2日在北京交换批准。名义上日本将胶州湾归还了中国,日军也从山东撤退,实际上,日本政府只是为了欺骗舆论,在山东仍保留许多侵略权益,中国的主权并未真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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