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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沪停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9页(487字)

亦称《上海停战协定》。一二八事变后蒋介石向日本妥协的协定。1932年1月28日,日军向上海进攻,驻守上海的国民党第十九路军在全国人民抗日民主运动的推动下奋起抵抗,给敌重大杀伤。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坚持不抵抗政策,于3月24日开始与日本进行停战谈判。中方代表有郭泰祺,淞沪警备司令戴戟,十九路军参谋长黄强等。日方代表有重光葵,第九师团长植田谦吉,上海派遣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等。英、美、法、意也有代表参加。双方围绕日军撤退区域和时间及中国军队驻防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至3月31日仍无结果,中国将此问题提交国际联盟特别委员会解决,4月30日,国联大会通过中日停战协定决议草案。5月5日,中日代表在国联草案的基础上签订了《上海停战协定及日方撤军协定》。协定规定交战区域划为非武装地带,由中国警察接管,日军退至“一二八”事变前地区,中国军队留驻签字前地区。协定实际上就是规定日本可以在吴淞、闸北、江湾等地驻军,而中国不得在上海至苏州、昆山一带地区驻军。协定中还提出在上海取缔抗日活动等。因此该协定事实上是国民党政府对日妥协投降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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