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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9页(660字)

又称《中比北京条约》。比利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由于清政府恪守避免“决裂”,一切“迁就”的外交原则,比利时也步英、法等列强的后尘向中国攫取特权。1863年(同治二年)比使包礼士与清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在上海议定《中比通商条约》共3款,因比国政府拒绝批准,未交换批准。1865年7月,比又派使臣金贝赴津,要求按照各国已定约章再拟定条约。11月2日,清户部右侍郎总理衙门大臣董恂、兵部侍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比使金德俄固斯德在北京拟定该约。共47款,主要内容为:(1)互派使臣驻扎彼国京城,比钦差大臣与随员,皆可往来内地各处。(2)在中国各通商港口,比设立领事,享受最惠国之待遇。(3)比民持照可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各国议定的通商口岸,比国商民可以居住、经商,听其租赁房屋及建造房屋、栈房、教堂、医院、坟地等。(4)对传授天主教的比人,中国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不准查禁惩治中国人崇信天主教。(5)比民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由地方官审办;华民有被比民违例相欺,由比国官员查办;比民之间有互控事件,由比国官员处理;比民如在各地方犯有大小等罪,均照比国律例办理;遇有比国人与各国人有争执之事,中国官员不必过问。(6)比国商民起卸货物按所订税则输纳税饷,按船吨额纳船钞,150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钱;150吨整及150吨以下,每吨纳钞银1钱。(7)中国地方官应保护比国商船。(8)中国今后所有施于别国之利益,比国无不一体均沾实惠。比利时借此约攫取一系列侵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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