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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0页(297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为基础签订的友好条约。1942年11月12日,中华民国驻古巴公使李迪俊和古巴外交部长定内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订。全文10条。主要内容为:两国将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设领事馆,代表和领事等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一切待遇和权利;两国人民有到彼此领土内游历、居住和从事正当经营的权利,并得到所在国法律章程的保护和约束;旅居者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有设立学校、集会、结社、出版、信仰、营墓等自由;两国将于该条约签订的近期内另行签订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于1943年12月18日在哈瓦那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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