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会订古巴华工条款》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1页(574字)
清政府与西班牙订立的关于古巴华工条约。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掠卖华工的活动日益盛行。西班牙在中国沿海地区将拐骗来的华工贩往古巴(当时是西班牙殖民地),称之为卖“猪仔”。1873年(同治十二年)10月22日,清政府与西班牙驻京大臣在北京订立《中西古巴华工条款》,议定中国可派员前往古巴查访华工情况。1874年,清政府派陈兰彬一行抵古巴,进行调查,旋由总理衙门拟定保护条款。1877年(光绪三年)11月17日,清政府又派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芳等与西使伊巴里在北京订立该条款。共16款。主要内容为:(1)华工出洋应听其自便,不得强迫或欺诱前往,违者从严查办。(2)清政府派总领事官前往古巴夏湾拏地方驻扎,此外西国准别国领事驻扎之各处,中国亦可派员驻扎,以保护在彼之本国人民。(3)由中国总领事与该岛地方官订立章程,令现今在古巴或嗣后再来的华民,均报名挂号,立花名册,存于中国总领事处。(4)在古华工中因年老力衰不能做工者,并孤寡妇女,凡自愿回国者,由西国出资送回;凡订有合同,而期满雇主没兑现送回国的,西国应督令该雇主按合同规定送回国;如工期已满,而原合同未载送回条款,自己又无资回国者,由古巴地方官与中国总领事官协商解决。(5)清政府对于华民出洋一事,以后若将此项条约未载之利益施及他国,则西国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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