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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希通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3页(267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希腊政府为发展两国经济合作而签订的平等条约。1929年9月30日,中华民国驻法国公使高鲁和希腊驻法国公使普利狄斯在巴黎签订。全文8条。主要内容为:两国以平等、相互尊重主权为原则,将互派大使、互设领事馆,大使和领事等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应得之待遇和权利;两国人民在对方国内有游历、经商和各种正当营业之自由,但应服从所在国之法律,交纳税赋;条约以3年为期,若两国无废止意,期满后继续有效,一方声明作废,6个月后方失效。该条约于1930年6月14日在巴黎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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