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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和好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3页(378字)

清政府与巴西签订的“和好、通商、行船”条约。巴西于同治末年起曾派使臣到天津请订“和好”条约。1881年(光绪七年)10月3日,清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钦差全权大臣喀拉多等在天津签订此约。共17款。主要内容为:(1)两国互派大使驻彼国京城,双方人民可以在彼国侨居、游历,均享受最惠国待遇。(2)两国在彼此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允准两国人民在彼国通商口岸经商,但是严禁贩运、买卖鸦片。(3)两国商船准许在彼此通商口岸运货贸易,兵船可以赴别国兵船所至口岸,均按最惠国之例接待,并免纳一切税钞。巴西兵船管驾官与中国地方官平行相待。(4)在中国发生两国人互控案件,由所属之官员审讯,各按本国法律定罪。如双方均系巴西人,则由巴西官员查办。中国人在巴西有控告事件,应至审院控告,应得名分与巴西民人及与相待最优之国民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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