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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奥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8页(489字)

又称《中奥通商条约》,奥地利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采取避免“决裂”、一切“迁就”的对外政策。奥地利也比照其他大小列强向清政府提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要求。1869年(同治八年),奥派使臣毕慈自香港来京,由英使阿礼国代向清政府提出签约的要求。9月2日,清户部尚书总理衙门大臣董恂、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奥使毕慈在北京签订此约。共45款。主要内容为:(1)互派使臣驻扎京城,奥大臣及随员等皆可往来中国内地各处。(2)奥国在中国已开通商口岸设领事,奥商民可在口岸居住、贸易、或租地盖房,建造教堂、医院、学校、坟地等。(3)奥商民按最优之国之额输纳税饷。(4)中国地方官要保护奥兵、商船。(5)互交逃犯。(6)两国人民之间互控事件,由地方官与领事会同审办;凡奥民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由地方官审办,华民有被奥人违例相欺,由奥官员查究;奥民相涉案件,由奥查办;奥与别国涉讼,应遵该国以前与奥的定约办理,与中国无关。(7)今后中国如有恩施利益别国之处,奥“一体均沾”。借此约,奥地利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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