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0页(1180字)
1984年9月26日由中英两国政府代表草签并全文公布,1984年12月19日由中国政府总理和英国首相在北京正式签字。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双方交换批准书后已经生效。《联合声明》由主体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3个附件组成。这三个附件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2)《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3)《关于土地契约》。在正式签署时,双方还就部分香港居民的旅行证件问题互致备忘录。《联合声明》除序言外共有8款,主要内容为:中国政府声明,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英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中国。中国政府宣布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将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该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原在香港政府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香港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用“中国香港”名义同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有关协定,并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香港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具体说明》声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规定,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为了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需要,中英两国政府同意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联合联络小组,该小组自1988年7月1日起以香港为主要驻地并继续工作到2000年1月1日为止。《关于土地契约》规定,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香港英国政府可以批示租期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新的土地契约。英方《备忘录》称,凡因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自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英国的居留权。中方《备忘录》称,所有香港中国同胞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英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