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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77页(529字)

根据《朝鲜停战协定》所设立的监察机构。1953年7月27日成立。任务是监督、视察停战协定所规定的关于缔约双方停止从朝鲜境外运进之军事增援情况。总部设在板门店附近。委员会由4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两名由朝中方面共同提名的中立国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军官担任,两名由“联合国军”方面提名的中立国瑞士和瑞典军官担任。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下设立中立国视察小组进行具体工作。朝鲜停战后,“联合国军”方面不断违反停战协定,一再阻挠或限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所属视察小组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和视察。1956年5月31日,“联合国军”方面片面宣布,停止履行《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和中立国视察小组在“联合国军”控制区内进行活动的条款,并要求驻南朝鲜各特定口岸的中立国监察小组在一星期内从“联合国军”控制区撤离。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于6月5日向朝鲜军事委员会建议,暂时从朝鲜南北各特定口岸撤回视察小组,但也指出,这只是临时撤出,并不影响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合法地位。中国外交部于1956年6月10日发表声明,指出美方无理宣布停止履行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和视察小组在联合国军控制区内活动的条款,是公然对停战协定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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