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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华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44页(619字)

西方殖民主义国家或商业机关为开发殖民地,从中国拐卖而去的劳苦群众。因是在“招募”幌子下,以“契约”形式进行的,故称“契约华工”,实质上为典型的奴隶贸易与人口贩卖。18世纪后期,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与在澳门之葡萄牙人勾结,在华从事人口贩卖活动。鸦片战争后,英、荷、法、西、葡、美等国人口贩子纷纷来华“招工”,拐骗、掠劫与贩卖人口活动急剧发展,1850-1875年进入高潮。贩去之人口分别运往美国、西印度群岛、中南美洲、澳洲、南非与东南亚以及太平洋中一些岛屿。自1847-1874年,从厦门、香港、澳门运往古巴、秘鲁、智利、檀香山之华工约45万;1854-1859年运往澳洲维多利亚金矿附近之华工达4万;运往南非的亦有5.5万人。出国华工被奴隶贩子诱骗俘获后,多数被捆绑至澳门上船运走。在船上均被扣上镣铐,如欲反抗,即锁禁舱下,苦不堪言。在途中病死、饿死、渴死、打死或自杀而死者,高达40-50%。运到目的地后被标价拍卖。有的从事井下开矿或庄园垦殖,有的从事开山修路或挖掘鸟粪,生活费用极低,更无回国之望,绝大多数沦落异国,劳累至死。外国人称之为“苦力”,中国民间则称为“卖仔”。后经中国人民强烈抗议,并对澳门施加压力,葡萄牙始于1874年3月下令禁止从澳门装运华工出口,“猪仔”贸易有所下降。后因各殖民地经济、政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华工,且经常发生排华事件,“契约华工”的贩卖始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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