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押日本侵华战犯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71页(735字)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华战犯的决定。指出:“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10年来的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中国最高司法和检察机关根据此项决定对在押日本战犯进行了以下处理:(1)1956年6月9日至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等3个案件共17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都被判处有期徒刑。195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第一批335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已于当日释放;(2)1956年7月1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审判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等28名日本战犯。1956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第二批在押的328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书,该批战犯于18日释放;(3)1956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第三批在押的354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决定书,并予当日释放;(4)196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前释放两名在押的日本战犯铃木启久和三宅秀也。1963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准予提前释放在押的5名日本战犯。1964年3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前释放3名日本战犯。至此,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犯全部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