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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台出售潜艇事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77页(234字)

1980年11月29日,荷兰政府批准莱因-斯凯尔特-维罗梅集团为台湾建造潜艇。这一行动背离了1972年5月18日中荷关于外交关系升格联合公报中规定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1981年5月5日,中国政府决定将驻荷大使馆降格为代办处,并要求荷兰政府也采取同样措施。1984年荷兰政府向中国政府通报了荷政府不再批准向台湾出口武器的决定。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1984年2月1日,中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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