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78页(459字)
1911年清政府借口修筑粤汉铁路,向外国财团借款发行了公债。1979年11月,持有上述债券的9名美国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偿付该债券的本息。对此,中国政府曾多次照会美国国务院,申明根据国际法,中国享有主权豁免,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审判;中国政府对于历届反动政府的旧债,概不承认,也不承担偿还的义务。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竟然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判决”,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000多万美元。中国外交部坚决拒绝了这一无理判决,并向美国国务卿舒尔茨递交了这一问题的备忘录。以后中国政府又多次向美国政府提出交涉,坚决拒绝美国法院的无理判决。美国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重新进行了研究。1984年10月26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法官克莱蒙表示拒绝受理此项诉讼案。他说,美国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因为原告是根据美国1976年通过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提出诉讼的,而此项债券的兑现期是1951年,因此美国法院无权对此案作出判决,于是即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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