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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关于西藏问题的交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84页(621字)

1950年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在准备进驻西藏时,收到印度政府于1950年10月21日意图阻止中国解放西藏的备忘录与电文,1950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复照印度,申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进驻西藏,保卫中国边疆。同时欢迎西藏地方派出代表团来京谈判和平解放问题。而对印度关于西藏问题的观点表示遗憾。后来印度又几度提出所谓“西藏自治”问题,均被中国拒绝,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双方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了谈判,最后双方在北京签订《中印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年6月3日起生效。协定有效期8年,共6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在指定的地点互设商务代理处;(2)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的双方商人,得在协定中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3)双方香客得按习惯到双方朝圣;(4)双方的商人和香客可以经过一定的山口、道路往来。在签订协定的同时,两国代表曾互换照会,照会中规定,印度将放弃它从英帝国主义方面继承下来在西藏的特权,其中包括印度将撤退在西藏的武装部队,并将其在西藏的全部驿站、邮政、电报、电话等企业和设备以合理价格移转给中国政府。协定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在此以前,中国政府曾多次建议中印两国政府举行谈判以便缔结新的通商交通协定,但均为印度政府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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