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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4页(686字)

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代理人制度。买办也叫“康白度”(葡萄牙文的音译),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或代理人。在旧中国最早使用买办的是葡萄牙人。18世纪中叶,随着外国对华贸易的扩大,广东公行中为外国商人服务的买办逐渐增多,当时的买办有商馆买办和商船买办。前者指在商馆中为外商服务的买办,他们掌管商馆的内部事务,或从事行商制度所允许的居间买卖。商船买办又称船上买办,主要为外国商船采购伙食、用品,代雇码头搬运工人。当时买办与洋行虽是雇佣关系,但外商不能任意选雇,须由中国行商、通事保充,并且人数和职能也都有一定规定。鸦片战争后,随着公行制度的取消与中国半殖民地性质对外贸易的开展,买办的性质亦发生变化。外商通过自由雇佣的办法,借以驱使买办为其对华的经济侵略服务。买办的职责也不仅限于行内事务的管理,他们既经营钱财的进出和保管,也参预业务经营,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内地,进行购销业务,同中国商人商定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成为华商与洋商之间的中介人。买办一般在洋行中附设有自己的“买办间”,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组织。洋行也允许买办自营商业。在某些情况下,买办与洋行还可以作为买卖的两方互相交易,因此它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分,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重要社会支柱。自此,商馆的买办制度逐渐蜕化为半殖民地时代的买办制度。20世纪初,中国人民反帝斗争日益高涨,外商洋行为了适应这一形势,或把买办改称“华经理”,或将这种制度变得较隐蔽,但实际上买办依然存在,他们仍是在外国资本家严密控制下为洋商服务的一个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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