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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9页(407字)

1983年8月23日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它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使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既保护中国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同时也保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到1983年6月为止,外国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已有1.3万多个。这些商标都受中国法律保护。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者;(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者;(3)同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者;(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者;(5)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者,均不得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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