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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38页(458字)

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字,因此简称华沙公约。该约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1979年为止,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该约。中国于1958年6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加入该约,该约于1958年10月18日起对中国生效。该约共分5章41条,它规定了运输凭证、适用范围和承运人的责任等。承运人对于旅客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对于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以及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如能证明自己或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也不负责任。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以12.5万法郎为限,行李和货物的赔偿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此约已于1955年进行修订。参阅“海牙议定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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