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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5页(315字)

根据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决议,1973年2月12日至3月2日,在华盛顿召开了有80多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通知该公约的交存国瑞士政府,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已对中国正式生效。根据公约规定,中国已分别在林业部和中国科学院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中国的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凡是要从中国出口、进口或出口濒危物种,都要先经中国科学机构进行审查,出具证明,管理机构据此发给允许出口、进口或再出口证明书,方可出口、进口或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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