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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荷兰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086页(841字)

中国与荷兰于1954年11月19日同意互派代办,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18日中荷将代办级外交机构升格为大使馆并互派大使,两国关系得到了发展。1977年5月荷大公主贝娅特丽克丝(现女王)访华。1978年6月黄华外长访荷。11月交通部长叶飞访荷。1979年1月荷外交大臣范德克劳访华。11月上海市和鹿特丹市缔结为友好城市。1980年10月荷首相范阿赫特访华,两国签订经济技术协定和文化协定。同年11月荷兰政府批准荷公司为台湾建造潜艇,违背国际关系准则和背离1972年两国建交公报原则,为此中国政府于1981年5月5日照会荷驻华大使馆,中国政府自提出照会之日起将中国驻荷兰大使降为代办级,并期待荷兰政府也采取同样措施。同年5月11日荷政府将其驻华大使馆降为代办级。1983年1月荷兰政府批准荷兰丁航空公司和台湾“中华航空公司”达成通航协议。3月15日中国政府强烈抗议荷兰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并要求荷政府撤销荷台通航协议。12月21日荷政府决定不再为台湾建造另4艘潜艇,并于28日得到议会批准,对此中国政府表示欢迎和赞赏。1984年2月1日中荷两国政府代表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将两国外交关系由代办级恢复为大使级。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关系不仅要正常化,而且应得到加强。1985年1月荷外交大臣范登布鲁克访华。6月中国总理访荷,两国签订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0月荷两院议长多尔曼访华。1986年1月荷交通水利大臣访华。8月中国农牧渔业部长何康访荷,两国签署植物检疫协定。12月水电部长钱正英访荷。1987年3月荣毅仁副委员长访荷。5月荷首相吕贝尔斯访华,两国签订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8年中国访荷的副部长级以上的重要代表团12起,荷兰访华重要代表团5起。双方就环境保护、卫生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发生后,两国关系有所冷谈。后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重新向着友好合作的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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