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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胶济铁路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8页(531字)

德国为了夺取在中国的铁路修筑权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章程。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德国以兖州教案为借口,以武力占领胶州湾,并向清政府提出要求对山东全省路矿的承办权,未果。1897年曹州教案又起,德国舰队游弋黄海一带示威,清政府迫于其威势,于1898年3月6日,与德国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准德在山东建造铁路2条,并可采附近矿产。其中一条系从胶州到济南的胶济铁路。1900年3月21日,清兵部侍郎兼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袁世凯、记名副都统荫昌与德驻青岛总办山东铁路事务锡乐巴在青岛签订《中德胶济铁路章程》。共28款。主要内容为:(1)设立由德人任经理、德人和华人入股的胶济铁路公司。(2)公司勘路由地方官绅会办勘定后,经巡抚核准方可动工。(3)除原约所指地段外,不准另造支路。(4)山东巡抚派兵保护铁路,不准派用外国兵士。(5)受雇公司之华人犯事,由地方官审办;如所用之外国人违禁犯法,由公司按洋例审断。(6)凡铁路在德国租界以外者,权归山东巡抚;在租界内者,权归德国。(7)此段铁路,将来中国可以赎回,价格将来另议。通过此约,德国不仅夺取了本铁路的修筑权,实际也劫夺了铁路的经营管理权,使其巩固和加强了在中国的侵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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