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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92页(360字)

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立法原则的不同。例如:(1)采取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所生的子女,就具有双重国籍;(2)如一国法律规定,凡外国女子与本国公民结婚,该女子即取得本国国籍,而该外国女子国家法律规定,本国女子与外国公民结婚并不当然丧失本国国籍,于是这个女子即具有双重国籍;(3)一对具有不同国籍的夫妇,如果两个国家都采取血统主义,其所生之子女,即具有双重国籍。双重国籍问题不仅对本人诸多不便,而且在国家间也容易为此而发生矛盾。中国历来的主张是,凡属双重国籍者,均应依照自愿原则选择一种国籍。我国已分别与印度尼西亚、泰国、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商定,凡已取得一方国籍的本国公民,即自动丧失另一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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