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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00页(757字)

苏俄政府建议缔结中俄友好协定的宣言。

全称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政府的宣言》。1919年7月苏俄政府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后,直到1920年5月,北洋军阀政府在人民压力下派以张斯麟为首的军事外交代表团到莫斯科进行谈判。但直到9月27日,中国代表团因对若干问题迄未得到政府的具体指示,准备回国。苏俄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特于当天发表此项宣言,表示“感到遗憾”。

宣布“坚决遵守1919年7月25日宣言(即“第一次对华宣言”)声明的原则”,希望根据这些原则缔结中俄友好协定。宣言还向中国提出了缔结友好协定的要点:(1)“以前俄国政府历次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在中国境内的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均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2)“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建立正常的贸易和经济关系”;(3)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不给对方国家的叛乱分子和组织以任何支持,并协助予以拘禁等;(4)两国公民居住在对方国家,不享有任何治外法权;(5)中国应与沙俄外交人员断绝关系,并将他们驱逐出境,将原俄国使馆等财产、档案等交苏俄政府;(6)苏俄放弃因义和团起义而付偿的任何赔款;(7)中苏两国互派外交和领事代表。宣言还提出,中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友好协商”,“以便尽快缔结友好条约”。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对此宣言仍未作出正面响应。

但中国却在此宣言公布前夕已停付沙俄庚子赔款,停止沙俄驻华公使、领事各项待遇;9月25日收回天津俄租界;28日收回汉口俄租界;接收了大部分俄国在中国各地的领事馆;停止了俄国领事裁判权;俄国在华利益也被逐步清理。

当时北京外国使团在日、法等国公使带动下对此进行干涉,北洋军阀政府也作了某些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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