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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855年第四号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03页(435字)

港英当局擅自颁行的准许中国船在香港注册的条例。

1855年(咸丰五年)3月,香港英国当局以“中国政府不能有效地行使它的警卫权”为借口,制定并通过了该条例,准许在香港殖民地辖区内登记居住的中国人的所有船只得向英属香港政府注册和悬挂英国国旗,并发给船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请求保护;过期可重新申请登记。香港总督包令在将其咨送英国殖民部大臣时称,这是“因迫于中国公共事务的特殊情况不得不然的”(英国政府曾就该条例是否符合英国“商船法”和“以中国侨民名义登记的船舶使用英国旗的合法性”问题提出疑问,香港政府遂又制定1856年第9号条件作为补充)。该法令除使港英当局从收取注册费和船舶税方面得到好处外,还庇护了进行走私贸易,特别是鸦片走私和掠卖人口,乃至进行海盗活动的中国的不法船主,严重扰乱了中国的水上治安,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在1856年中英“亚罗号事件”交涉中,英方即据该条例硬指“亚罗”号为英国船,以制造战争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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