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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态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22页(643字)

1974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在汉城签订“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

协定规定在东海海域划出1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由日韩双方在该地进行勘察和开发石油及天然气。“共同开发区”所涉及的范围由北纬28°36′至北纬32°57′,东经125°55′5″至东经129°9′,面积约8万多平方公里,其西界已深入中国东海大陆架中部。2月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指出,根据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东海大陆架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日韩双方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如果南朝鲜当局在这一区域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中国政府曾多次重申这一立场。1977年6月13日,中国外交部就日本政府强使该协定在日本国会获得“自然批准”一事发表声明,对日本政府这一公然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表示严重抗议。

1978年6月26日,中国外交部就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互换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批准书发表声明,对日本政府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提出强烈抗议。1980年5月7日中国政府就日本和南朝鲜在它们片面划定的开发区的西侧开始进行钻探试采发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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