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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同纲领》规定的对外政策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24页(604字)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政府和全国人民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共同纲领》,在1954年国家宪法颁布前,起着临时宪法作用。

《共同纲领》规定的对外政策基本原则,在“总纲”中有两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在“外交政策”中有7条,即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第五十六条“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第五十七条“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第五十八条“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第五十九条“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第六十条“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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