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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0页(409字)

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

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它总结了中国政府30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处理国籍的一贯政策。全文共18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国籍法》的管辖范围和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中国的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都按自愿原则,依法办理,而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而有所限制;(2)确定国籍的原则是,在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血统主义是父母双系的血统主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男女平等;(3)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4)对于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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