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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0页(486字)

亦称《江宁条约》。

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约条约。清政府为结束鸦片战争,派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等完全按照英方所提条件,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于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下关江面停泊的英舰“汉华丽”号上签订此约。

全约13款。

主要内容有:第二款规定中国允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5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第三款规定中国“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袭王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中国赔偿鸦片烟价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军费1200万银元”;第八款至第九款规定,凡被中国监禁的英国人“准即释放”,凡为英国人效劳的中国奸细亦“全部免罪”。

第十款规定,英国所纳的进出口税“均宜秉公议定则例”,即英国应向中国交纳的税率必须与英国共同商定,非经英方同意,中国不能修改税率。双方批准书于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

此约的签订,使中国丧失了领土、主权的完整,成为外国资本掠夺的起点。中国从此从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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