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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3页(618字)

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日战争进行至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3月初,日军集中主力进陷庄、营口、田台庄,清军望风溃退。清政府急命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和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前往日政府指定的日本关(今下关)春帆楼,与日本全权代表伊藤博文、外相陆奥宗光等谈判。并于4月17日签订此约。全约共11款。主要内容有:第一款规定“中国明朝鲜确为完全无缺的独立自主”。第二款规定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之权与这些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第四款规定“中国将库平银约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第六款规定中国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4处为通商口岸,日船可溯长江行至重庆,并得驶进吴淞口和运河以至苏州、杭州;日本可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馆和设厂,从事各项工艺制造。

并在内地享有各种“优例豁除”。第八款规定“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真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第九款规定“中国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1896年7月、10月,日本政府又根据本约有关规定,迫使清政府签订《通商行船条约》及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日本租界的专约《公立文凭》,进一步在华攫得了“领事裁判权”、“最惠国待遇”,以及设立租界等项特权。

因此,该约使中国进一步丧失主权,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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