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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富汗)边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9页(280字)

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同日起生效。

共5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边界从南端高程为5630米的山峰起,到高程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止;(2)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线为边界线;(3)成立中阿联合勘界委员会,负责进行实地具体勘察,树立界桩,草拟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桩的实地位置;(4)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两国边界议定书于1965年3月24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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