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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边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6页(342字)

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签订,1963年3月25日在乌兰巴托互换批准书后生效。

共4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详细规定了两国全部边界线的走向;(2)双方同意,凡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河的干流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不变;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属于中国,靠近蒙方一岸的属于蒙古,位于干流河道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凡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凡是两国边界上的骑线井和骑线泉,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3)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两国边界议定书于1964年6月30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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