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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9页(421字)

鸦片战争前后,中外行政事务、外贸活动、外事交涉等的译员或中间办事人员。

其特点为通晓外语、擅长交际。其中有的是政府职员,主要任务是向外商宣示法令,经办手续,调查外商违法活动,处理华人与外商之间一般业务纠纷。

有的是外商临时委托人,主要任务是代书禀帖,通关报税,办理送货,掮客推销以及向政府申报批准,给领执照等。大多数是公行的业务员,主要任务是上与官厅联系,下与外商来往,成为公行中行商的事务人员。

作为政府职员和公行事务人员,有固定薪俸。作为外商临时业务代理人,则须领有官厅所颁之专门执照,他们虽无固定收入,但实际收入却数倍甚至10倍于官厅职员,也高于公行业务员。

《南京条约》签字后,公行撤销,原在公行之通事,有的转为海关业务人员,处理监管外商船只报关、纳税等业务;也有转为外商洋行的业务人员;有的成为介绍外商与华人贸易的掮客或小买办,社会上也将其视为买办中之一部分,但其职业一般均以“通事”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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