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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对中国经济建设的援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92页(915字)

中国成立后的1949年12月16日至1950年2月17日,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访问苏联期间,中苏双方关于经济建设方面,签订了苏联贷款给中国的协定和帮助建设与改造50个企业的协定。

1952年3月,李富春副总理访问苏联,与苏联领导人会谈中国5年计划问题,8月周恩来总理、陈云副总理又率领政府代表团访苏,并与李富春一起与苏联政府商谈援助中国经济建设问题。原则确定后,周恩来、陈云先行回国。李富春和若干助手与苏联领导人继续就苏联援助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具体与细致的研究,前后进行了8个月。

1953年5月15日,中苏签订苏联援助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协定”规定,苏联政府援助中国建设和改建91个企业,即两个钢铁联合厂,8个有色冶金企业,8个矿井,1个煤炭联合厂,3个造煤厂,1个石油炼油厂,32个机械制造厂,7个化学厂,10个火力电站,2个医药工业企业及1个食品工业企业。这91个项目连同1950年签订的50个帮助中国建设的项目一同进行,被通称为“141项”,规定在1953年至1959年分别开工。《协定》规定,在上述项目中,中国政府组织生产一部分配套用的辅助性的半制成品、成品和材料,完成建设上述企业的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的20%至30%的设计工作。签订上述《协定》同日,中苏又以协定议定书形式,规定苏联对中国35个国防工业企业保证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和设备供应,并给予技术援助。

1954年10月12日,赫鲁晓夫访华时,中苏再次签订苏联政府对中国增加设计和帮助建设15个项目的协定。连同1953年的“141项”,苏联共援建156个项目,通称为“156项”,同时苏联又给予中国5.2亿卢布的长期贷款(总共苏联给予中国的贷款本息共14.06亿新卢布。1961年,苏联逼迫中国偿还抗美援朝的军用物资贷款。中国乃在经济十分困难下,于1964年将全部贷款还清)。

苏联在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还帮助中国建设或改造一些较小的项目,大小总计有304项。在这些援建的项目中,1960年上半年完成了103项。同年7月16日苏联撕毁协议,撤走全部在华专家1390人后,其余正在建设中的201项就由中国自己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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